???井冈山经开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峡江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庐陵新区工程建设局,市城镇发展服务中心,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住建领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加强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源头治理,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决定在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进场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防火性能见证取样和抽样送检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确保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具有防火性能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满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初步建立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防火性能检验检测常态长效机制,与相关部门形成联动,对建筑防火材料和构配件加强监管,形成监管闭环。
二、检测范围
2025年4月1日起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工程中的下列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的防火性能需按规定抽样送检:
1.建筑材料:防火阻燃材料(防火涂料、封堵材料、防火玻璃)、难燃板材、阻燃塑料、阻燃织物、耐火或阻燃电缆、节能保温材料等。
2.建筑构配件:挡烟垂壁、甲级防火门、乙级防火门、防火窗、防排烟系统管道的耐火极限。
三、相关依据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建设工程应该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二)《欧冠足球官网_bob体育平台下载-投注|直播印发〈江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赣建字〔2020〕13号)第十九条第 (二)项规定,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时,要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四)《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第2.0.5条规定“装修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后,应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四、相关单位工作职责及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并与之签订检测委托合同。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资料。所委托的检测机构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二)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列明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并将建筑材料及构配件防火性能要求纳入设计交底范围。
(三)施工单位应按照消防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检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的质量,选用合格材料。负责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监督下现场取样,检测试样应当具有清晰的、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封志。见证取样和抽样送检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严禁在建筑工程中使用,并做好退场记录。
(四)监理单位应在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使用、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按规定对取样、送样及现场检测等行为实施见证,做好见证记录。现场检测的见证记录应及时提供给所选检测机构。
(五)检测单位应在检测前编制《消防工程质量检测方案》,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书面确认同意后,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并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检测过程数据和结果、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应完整留存;不得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不得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以及检测项目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五、监督检查及违法查处
消防施工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市中心城区的房屋建筑工程进场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防火性能监督检查。对在见证取样中弄虚作假,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以及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进行检验或未阻止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材料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督促整改;对属于消防产品的,应函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六、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参建单位及检测机构要充分认识到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防火性能检测的重要性,强化质量责任意识,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检测的真实性、准确性,杜绝虚假检测,保障建设工程质量。
(二)各单位所选的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应检测能力和资质,并有市场监管部门认可的相应资质认定证书,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有CMA标志。
(三)施工单位在材料进场后,应及时见证取样送检,取样人员不应少于2名。材料进场日期与取样日期、取样日期与送检日期均原则上不超过2个自然日。取样品的型号规格、样品数量、燃烧等级、用料部位、取样地点等予以明确,取样单一式三份,一份施工单位留存、一份随样封装送检测机构、一份建设单位留存。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中应如实记录送检结果。
(四)消防施工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防火性能检测工作的监督,重点监督各参建单位履行见证取样职责情况,监督情况将作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重要依据。
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可参照开展建设工程进场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防火性能见证取样和抽样送检试点工作。
联系科室:消防审验科联系电话:0796-8292600
吉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17日